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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二章 (第13/23页)

变造权指作者有权阻止他人对其作品做出未经授权的变造。

    -着作人格权是作者与其作品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,无论作品处於谁的拥有之下,作者都保有这些权利。

    2.**着作财产权**:

    -着作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的财产方面的权利,包括复制权、发行权、表演权、放映权、翻译权、改编权和公开传输权等。

    -复制权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复制、印刷或翻录等行为。

    -发行权指作者有权将其作品发布、发行或出售。

    -表演权和放映权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公开表演或放映。

    -着作财产权是作者通过法律所获得的对作品的独占X控制权,可以透过授权或者转让而进行商业利用。

    总的来说,着作人格权强调了作者对其作品的JiNg神方面的保护,而着作财产权则强调了作者对其作品的经济利益的保护。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着作权制度,以促进文化创作的繁荣和作者的权益保护。着作人格权和着作财产权是知识产权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,它们在保护作者的权益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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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首先,着作人格权强调的是作者作品的JiNg神层面,包括作者对其作品的名誉、完整X、创作权和署名权的保护。这意味着即使作者已经将作品出售或者转让了着作财产权,但是作者依然保有对作品的一些控制权。例如,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自己的作品,以及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、删减等侵犯完整X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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