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50再造中华_第238章 废除领事裁判权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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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238章 废除领事裁判权 (第4/5页)

对外通商的诚意,我们愿意承认满清与外国签订的诸多条约,包括中英《南京条约》、《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》等条约。

    “但是,条约是用来规范中英两国关系的,不是为了帮助一方压迫另一方。如何履行条约,需要我们两国共同努力。至少要岭南,我们要坦诚合作,实现共赢。

    “譬如协定关税,即为协定,则应协商后共同确定,不过高或者过低都不合适。再如领事裁判权,本由满清政府提出,因为满清缺少法律人才,不会处理涉外诉讼。

    “我们暨南军政府正以法国法律为蓝本,积极学习、引进欧洲大陆法系法律。很快的,我们将在整个岭南实行西式法律,领事裁判权也就完全没必要了。”

    关于领事裁判权,最早见诸于1844年《中美望厦条约》。条约规定,中美民事混合案件,由‘两国官员查明,公议察夺’。英国人引用片面最惠国待遇,同样取得了领事裁判特权。

    1852年,洋人虽然取得了领事裁判权,但远不像后来那样肆无忌惮。清末时,外国领事不仅可以在司法上管辖本国侨民,还能管辖本国侨民的家属、仆役、外商的雇工。

    甚至,就连信仰基督教的华人,都能得到外国领事的特殊保护。教民横行无忌,引起华人愤慨,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“义和团”运动。

    杨烜深知领事裁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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