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学刑法课_第三章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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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三章 (第7/24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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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我有没有听错啊,她叫我用念的耶,呵呵,第一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子上听讲跟xìng交有关的法条,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。

    “对于男女以强暴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xìng交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    “现在,假设老师是公务员,正在依法执行职务,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暴或胁迫。”

    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,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,做出的“我没有杀伤力”的动作。

    这次要轮到我被踢了吗?我脑海里又浮现电影“食神”的画面——“都当着面说了要再来一次,你还上当!”

    靠,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么强暴、胁迫的动作啊。

    “你放心啦,尽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暴胁迫,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你的。”

    陈老师下巴略向我扬了扬,示意要我动手。

    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,虽然确定要做了,却不知怎么表现,只能畏缩地走向老师,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。

    “蛤?这就叫做强暴胁迫喔?那全台湾有百分之99的人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强制xìng交罪了!”

    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。

    “那,如果是强制xìng交罪的强暴行为呢?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做强暴?”

    咦?我想了想,那应该要很粗暴吧,要用强暴的方式使一个人承受违反其意愿的xìng交,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?“法条用语同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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