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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八章/杀人感染 (第5/7页)
般标准养育,如顺利长大rEn,也不再与其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。 nV人表示同意后,前往市医院实施胚胎移除手术,并签字确认该胚胎将放置于人工子g0ng培育中心。 根据医院的陈述,nV人在术后表现正常,无任何不适,也积极配合办理出院手续。 但离奇的是,在nV人出院后的一周,她以复查为名返回医院,并偷偷潜入人工子g0ng培育中心,将含有自己基因的那枚胚胎盗出并销毁。 问及原因,nV人给出的回答是:“无法忍受那个人肮脏的血脉的存在,这个孩子哪怕长大了也是自己一生的耻辱,所以非得销毁不可。” 此事也引起了法律界的争议。 一方面认为:胚胎没有知X就不应当认定为自然人,而应当认定为nVX的身T组织的一部分。自古以来买卖器官都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,器官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,公民签字同意放弃胚胎的行为理应无效,该枚胚胎的所有权归属于犯罪嫌疑人,其有权决定该枚胚胎是否应当销毁。 另一方认为:基于当前的社会现实和尽可能保护婴幼儿权益的原则,该枚胚胎在脱离母T后就成为了胎儿,是自然人的雏形,应当享有基本人权。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放弃对该胎儿的权益是放弃的抚养权,并非物权中的所有权。其盗窃胚胎并销毁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,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而非盗窃罪进行审理。 双方吵得不可开交,而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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