字体:大 中 小
护眼
关灯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
第一章 (第10/13页)
2.**着作财产权Cht**: -着作财产权是指作者或着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,包括复制权、发行权、展览权、表演权、放映权等。 -这些权利允许作者或着作权人控制其作品的使用,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,例如通过销售、许可或授权。 -着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或许可给他人,使得他人可以在着作权人的授权下使用作品并获取经济利益。 总的来说,着作人格关注作者的个人权利和尊严,而着作财产权则关注作者或着作权人的经济权益。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对作品的全面保护。着作人格和着作财产权是着作权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,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: 1.**着作人格Mhts**: -这是着作权法中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上的个人权利的概念。 -着作人格包括对作品的归属感、署名权、作品完整X的保护等。 -通常,着作人格与作者的身份直接相关,并且不可转让或放弃。 2.**着作财产权Cht**: -这是着作权法中保护作品作为一种财产的概念。 -着作财产权授予作者对其作品的经济利益,包括复制、发行、展示、表演、改编和转让等权利。 -与着作人格不同,着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或许可,作者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,例如出版商或电影制片商。 简而言之,着作人格强调作者对其作品的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